关键词 |
测厚仪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 |
面向地区 |
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自行将纸质材料提交或邮寄给综合窗口,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2、受理: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作出审查结论
4、决定:决定人员对相关材料及审查结论作进一步审核,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5、制证:准予许可的,制作《辐射安全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6、送达:办理结果:准予许可的,出具《辐射安全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为了有效利用有限的行政资源,确保危险的核技术利用项目辐射安全监管到位,减少这类项目的运行安全隐患,降低环境和公众的安全风险。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以及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的潜在危害程度,由高到低的顺序将放射源划分为5类(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射线装置分为3类(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性工作场所分为3类(、乙级、丙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生产、销售、使用Ⅰ类放射源和Ⅰ类射线装置以及使用放射性工作场所的辐射工作单位辐射安全许可实施审批和日常监管,其余的辐射工作单位辐射安全许可审批和日常监管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
一个辐射工作单位生产、销售、使用多类放射源、射线装置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只需要申请一个辐射安全许可证。辐射工作单位依照本单位拥有的核技术利用项目的高危险性类别,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其中有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则该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辐射工作单位在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时需按照①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②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③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④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分别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监测项目
电磁辐射、X射线、γ射线、紫外辐射、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射频电场、射频磁场、环境振动
检测意义
了解诊疗设备工作场所辐射强度及防护能力,发现存在隐患,保护患者及医务人员健康
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服务
1、个人计量监测:对放射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进行定期监测,以保障放射工作人员与公众的健康安全,同时也为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提供技术依据。
2、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了解诊疗设备性能,发现存在隐患,保护患者及医务人员健康
3、工作场所辐射防护检测:了解诊疗设备工作场所辐射强度及防护能力,发现存在隐患,保护受检查者和放射工作人员健康
4、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通过类比法等方法预测、评估项目建成后工作场所中辐射强度及可能对公众造成的健康危害;从源头控制职业危害,使辐射防护达到优化,避免发生放射性事故等。
根据放射性射线的物理性质,利用的仪器,如辐射仪、射气仪等,通过测量放射性元素的射线强度或射气浓度来获得放射性强度的一种物探方法。检测途径包括:地面测量、航空测量、辐射取样、测井、射气测量、径迹测量和物理分析等。